雁峰法院及時出手,見義勇為受傷者依法獲賠
出差在外的胡先生看見黃女士遭受他人人身侵害時毫不猶豫的選擇挺身而出,雖然其行為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但胡先生卻依然感到委屈,原因是自己見義勇為所遭受到的損失不知道該找誰賠。究竟誰該為胡先生見義勇為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 情 回 顧
2021年11月26日晚,胡某在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某小區路口看見黃某正在被醉酒后的謝某猥褻并毆打,胡某便上前抓住謝某的一只手想要制止其不法行為,而謝某卻用另一只手打胡某,雙方隨即推搡、扭打在一起。最終,胡某將謝某制服。而謝某又從口袋中摸出手機打電話給其朋友周某要其過來幫忙,周某來到后,發現胡某用繩子捆住了謝某的腳,就一拳打在胡某的臉上,并從旁邊用雙手提起一塊石頭往胡某身上砸去,但未砸到。后警方到達并控制住現場。次日,胡某因傷到防城港市中醫醫院進行治療,共計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12302.82元和護工費126元。胡某出院時被診斷為:1、腦震蕩,2、左側第2前肋不完全骨折,3、多處軟組織挫傷,并建議出院后全休2周。2022年6月17日,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向胡某出具了一份《見義勇為證明》,證明其見義勇為情況屬實。同年12月15日,黃某也在接受謝某的道歉和賠償后自愿出具了一份“諒解書”,表示諒解謝某。然而胡某因見義勇為所產生的住院治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卻一直無人提及,經與謝某、黃某等人多次協商無果后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謝某、周某承擔賠償責任,黃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 件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原告胡某為制止被告謝某的非法行為而被謝某、周某打傷,其行為已被公安機關認定為見義勇為,胡某見義勇為的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值得褒獎與弘揚。胡某因謝某、周某的侵權行為造成受傷,謝某、周某的侵權行為與胡某受傷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二人為本案的直接侵權人,故應當對胡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胡某要求黃某對其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請,因本案能夠確定的直接責任人為謝某、周某,故黃某作為受益人無需對胡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雁峰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謝某、周某向原告胡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055.97元。雙方服判息訴。
法 官 講 堂
所謂見義勇為,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前提下,為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制止各種侵權行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即見義勇為者的請求權和受害責任的承擔,具體責任承擔規則為:一是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為原則,見義勇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適當補償;二是受益人適當補償責任。上述規定中的補償不同于賠償,賠償是填平原則,意味著受損多少就賠償多少,而補償只是賠償其中的一部分。對于見義勇為者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損害的,如果案件中存在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是侵權人造成的,這時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見義勇為者的損害之間符合完整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故要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原則,同時基于公平起見,可以由受益人根據所受到的利益保護進行適當補償,但該適當補償并不具有強制性。如果案件中沒有侵權人、或出現侵權人逃逸、確實無法找到侵權人、或雖找得到侵權人卻根本無力賠償的情況,此時要適用受益人適當補償責任,補償責任的范圍根據被侵權人的受損情況、受益人的獲益情況及其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見義勇為者有權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受益人亦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來源: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唐 樂